株洲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二季度特种设备领域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07-17作者:信息来源:



2025年,株洲市场监管系统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为宗旨秉持"创新监管,真抓实干,履职尽责"的监管理念,统筹安全与发展,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查处了一批有影响力、震慑力的案件,现公布2025年二季度特种设备领域典型案例。

1.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基本案情:2025年4月10日,攸县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仓库内有2台叉车,2名叉车作业人员现场不能提供叉车作业人员证,执法人员当即对当事人下达了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行为。2025年4月21日,攸县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内2名叉车作业人员正在从事叉车作业,2名叉车作业人员仍不能提供有效叉车作业人员证。

处理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2025年6月3日,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典型意义:叉车属于特种设备,操作需具备专业资质。未经培训或无证操作可能导致设备损坏、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将"无证操作叉车"列为专项整治重点,通过"双随机"检查、举报核查等方式加大查处力度。本案的查处,有利于震慑并警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深刻认识到依法组织生产经营的必要性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类似案件往往伴随高额赔偿和刑事责任风险,企业违法成本远高于培训取证成本。

2.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基本案情:2025年3月27日,醴陵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某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销售特种设备(叉车),但未见该公司的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文件。

处理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2025年6月23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典型意义: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通过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可验证特种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设备质量、安全附件是否齐全,以及设计文件、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等资料的真实性,能有效防止购进和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特种设备销售记录包含设备来源、销售对象、交接文件等关键信息,形成完整的追溯链条,一旦设备出现质量问题或事故,可通过记录快速锁定责任环节,便于监管部门调查和追责。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对该违法行为的查处,从源头上阻断了非法特种设备流入市场,降低了因设备缺陷导致的安全事故风险,保护了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3.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

基本案情:2025年4月7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某氧气充装站开展特种设备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充装站气瓶充装区内有2瓶充装完成的非自有产权氧气瓶,现场无法提供上述气瓶的充装前、后记录。

处理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2025年5月20日,醴陵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典型意义:该案例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触碰安全红线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为执法实践提供了清晰标杆,有力警示气瓶充装单位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检查管理制度,筑牢充装安全防线,对预防事故、保障安全、规范行业秩序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责任编辑: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