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季度特种设备领域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05-26作者:信息来源:
2025年,株洲市场监管系统坚持以“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为宗旨,秉持“创新监管,真抓实干,履职尽责”的监管理念,统筹安全与发展,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查处了一批有影响力、震慑力的案件,现公布2025年一季度特种设备领域典型案例。
1.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
基本案情:2025年1月24日,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攸县渌田镇斜田村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检查中一村民称自家正在使用的液化石油气瓶是攸县某海燃气有限公司所有,却由攸县某庭燃气有限公司送货上门,执法人员现场通过钢瓶溯源系统与充装记录进行核查,经查,该气瓶建档气站为攸县某海燃气有限公司,2024年10月25日11时06分55秒由攸县某庭燃气有限公司进行充装,攸县某庭燃气有限公司涉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
处理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0元,并处以罚款10000元。
典型意义:充装单位若未按规定对气瓶充装前后进行检查、记录,违法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将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害后果非常严重。本案的查处,有利于震慑并警醒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气瓶充装等单位,深刻认识依法组织生产经营的必要性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应提高安全意识,杜绝使用不合格气瓶。如发现违法充装不合格气瓶的行为,请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或者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
2、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基本案情:2024年7月4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醴陵市仙岳山街道江源村十里亭组的“醴陵市某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有人正在操作一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装卸货物,但当事人无法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叉车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停止使用该叉车,并限期于2024年7月19日前办理使用登记证。2024年11月28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公司检查,当事人仍然在使用该叉车,仍未取得叉车使用登记证。
处理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2025年3月10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000元。
典型意义:该案例是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第二例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行政处罚,充分彰显了我局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领域"零容忍"的执法态度,向市场主体传递了严惩抗拒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违法行为的强烈信号,郑重告诫辖区内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严格履行监察指令要求,切实扛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如履薄冰的谨慎态度筑牢特种设备安全防线,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基本案情:2024年4月25日,茶陵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茶陵县某某石业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三台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不能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超期未检、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未配备安全总监和安全监察员、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
处理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2025年4月22日,茶陵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000元。
典型意义:起重机械广泛应用于建筑、物流、制造等领域,使用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可有效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责任编辑: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