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拳”行动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8-08作者:信息来源:

2024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紧盯“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重拳出击,查办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江湖菜馆经营野生动物制品制作食品案


2024年3月21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网络监控发现某江湖菜馆宣传提供售卖蛇肉餐品,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核实该场所菜单和结账单上确均有“辣条”“辣条尾”两种以蛇为原料的菜品。


经查,当事人从高桥冻货市场上采购冰冻蛇(王锦蛇)尾巴,制作成“辣条尾”菜品进行销售,销售金额2068元。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即“三有名录”),王锦蛇属于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构成生产、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


2024年6月6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违法所得2068元,并处以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严厉打击和惩治各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全面巩固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工作成果,对于维护生物安全、生态安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商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红酒案


2024年4月30日,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某商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红酒。


经查,2024年4月10日至4月22日,当事人经营销售“奔富BIN389”红葡萄酒无中文标签,“奔富BIN407”红葡萄酒标签标注虚假进口商,已累计销售“奔富BIN407”红葡萄酒66瓶,“奔富BIN389”红葡萄酒6瓶,涉案产品货值共计48780元,销售获利共计636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6月27日,天元区市场监管局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514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有明确要求,无中文标签或标签标注虚假信息的预包装食品,极可能存在来源不明、以次充好等潜在食品安全风险。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群众饮食安全。


三、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案


2024年1月25日,芦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为推销保健食品“红曲银杏叶绞股蓝胶囊”,在推广宣传的幻灯片文稿中使用了“结论:红曲银杏叶绞股蓝胶囊对中风后遗症有显著效果”“结论:红曲银杏叶绞股蓝胶囊在防癌抗癌、脂肪代谢方面效果显著”等表述。而涉案保健食品的包装盒标签上标注内容为“保健功能:辅助降血脂”。当事人共计销售该产品12盒,货值7176元,获利470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对商品的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2024年4月17日,芦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违法所得4704元,处以罚款20000元。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提高、保健意识增强,保健食品已经成为人们增强体质、预防疾病的重要手段,而不法分子正是抓住了人民群众对疾病的恐惧及追求健康长寿的心理,将目标对准中老年人及患者,通过夸大保健食品功效等方式推销产品。本案的查办有效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李某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4年1月10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醴陵市森林公安局对当事人营业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场所现场及李某的小车后备厢内发现有“每粒坚”“中醫世家壮阳丹”“蚁力神”等12种标注保健食品文号的产品。经检验,上述产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10日开始通过网络购进添加药品的保健食品,涉案货值9120元,获违法所得2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 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涉嫌犯罪。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移送至公安机关。


“西地那非”是治疗男性性功能障碍的处方药,国家明令禁止添加在保健食品中。但不法分子为牟取利益,将其添加在食品中并宣传“壮阳”功效,严重危害消费者健康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打击此类违法行为,维护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五、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镇中心学校采购未标注生产日期大米案


2024年3月7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堂贮存室内摆放了2袋未标注生产日期的大米。


经查,2024年2月24日,当事人通过“兴盛优选”平台以99.99元/袋的价格,购进3袋未标注生产日期的大米(净含量:25千克,保质期:18个月),于2024年2月26日起,用于制作白米饭供该校学生和老师食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2024年4月15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了当事人采购的2袋未标注生产日期的大米,并处以罚款10000元。


校园食品安全事关少年儿童身心健康。本案的查处,警示学校食堂在采购食品原料方面,要严格进货查验,落实好进货查验制度,加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在采购源头上把好食品安全关口,切实保障在校师生健康安全。


六、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店经营标签含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2024年1月23日,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攸县公安局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某食品店销售食品原料与标签不符等情况。


经查,2023年11月28日,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上注册网店销售食品丸子,标签上标注原料为大枣、酸枣仁、桑椹、黑枣等,实际原料为面粉,且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地址不符。至案发时已销售718瓶,销售金额7221.12元,涉案产品货值共计360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构成经营标签含虚假内容的食品以及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地址不符的违法行为。2024年3月4日,攸县市场监管局处以罚没款30221.12元,没收涉案物品1282瓶。


当前拼多多等网店成为了各类商家的重要销售平台,本案中当事人利用虚假标签制作廉价商品,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处理本案,进一步打击了此类违法行为,对经营者起到了强烈警示作用。


七、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茶餐厅无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4年4月1日,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茶餐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经查,2021年4月20日,当事人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因经营地址搬迁,于2023年5月份将《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此后未取得许可即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2023年9月,当事人通过涂改已注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的方式参与学校招标活动,陆续与16所学校签订了供货合同,向学校提供包子、花卷等面食。自2023年9月至案发,销售面点总数40余万个,货值金额为404890元,所得利润40489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和涂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2024年5月16日,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没款60489元。


本案当事人通过涂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参与学校招投标,并在搬迁经营地址后一直无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消费者造成潜在的健康危害,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合法商家的利益。本案的查处,对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起到了较大的震慑作用。



责任编辑: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