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后,发现照片被商用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1-12-29作者:信息来源:
【案件回顾】2020年,市民何女士在市区某美容院做祛眼袋美容,2021年11月份,她发现自己的脸部手术前后对比图被该美容院网站,以及多家美容院的微信平台以广告形式发布,被发布的脸部照片未经任何修饰,一眼就能认出是自己,这让她感到很难堪。何女士多次找商家维权,均无结果。
近日,何女士向株洲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工作人员经过调查了解,确定情况属实后,现场向商家讲解涉嫌违法的行为及法律后果。经调解,商家认识到该行为触犯了消费者的权益,主动删除了发布的图片,并向何女士道歉,退还了何女士全部的消费款一万多元,以示补偿。
12月27日,何女士将一面写着“一心为民 公正高效”的锦旗送到了株洲市消费者委员会,当面感谢市消委会为她成功维权。

在此,市消委会劝诫各美容机构,未经消费者同意私自转发消费者图像涉嫌侵害消费者人格权,涉嫌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须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爱美追求美的同时,一定保护好自己的隐私,如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等,保留好消费凭证、合同等证据,一旦消费权益受到侵害,应及时与经营者协商,协商无果,直接拨打投诉举报热线12315。
【法律知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定义】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三条 【人格标识许可使用】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责任编辑: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