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08作者:工商局信息来源:工商局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株洲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
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株政办发 〔2014〕 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株洲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6日
株洲市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
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规定》(国发〔2014〕2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78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我市工商登记制度便利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和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工商登记制度,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二、改革目标
(一)实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大幅减少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提高市场准入效率。
(二)实行非禁即入,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体制,促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三)实行市场主体登记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厘清和明确市场监管职责,完善市场监管体制和机制。
三、改革内容
(一)根据省政府的试点改革意见,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制定《株洲市工商登记保留前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简称《目录》,见附件)。申请人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经营项目(指无需取得行政许可即可从事经营的项目);对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指需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的项目)且不再保留为工商登记前置的,工商部门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市场主体需向相关审批部门申请并取得相应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对从事改革后依法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即《目录》中经营项目)的,应当先取得相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件,再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
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此方案执行。
(二)厘清部门监管职责。按照“谁负责许可审批、谁负责监督管理”原则,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市场监管职责分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行为进行监管。许可审批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的许可经营项目和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行为进行监管;许可经营项目涉及多个部门的,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三)建立许可审批监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依托株洲市电子政务内、外网及工商注册登记基础数据库系统,建立株洲市市场主体许可审批监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各部门涉及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行政审批和执法监管等信息,实行集中汇集、有序共享和综合应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株洲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
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编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粮食局、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金融办、市体育局、市房产局、市旅游局、市畜牧局、市政府研究室(市电子政务办)、市政务中心、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烟草局、市盐务局、市消防支队、市政府督查室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市工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加大工作落实力度,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全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顺利推行。
(二)做好前期准备。由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在2014年9月中旬前完成开发制作业务系统软件、整合窗口资源、优化工作流程、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确保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在2014年11月10日启动实施。由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市级行政审批机关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工商注册登记基础数据库系统的联网与衔接工作,确保各行政审批部门都能够及时准确地共享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各相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强化服务保障。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支持创新性的履职行为,共同推进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积极推进各成员单位间的配合协作;市财政局要确保改革基本经费及时到位,并将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等改革配套项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监察局要督促各许可审批部门相应权限的下放和服务监管效能的提升,监督检查前置许可事项改革和后续市场监管职能的履行情况。
(四)严格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涉及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要按照责任单位、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逐项跟踪督查。要积极落实问责制,加强对各部门落实后续监管职责的监督。
(五)注重宣传引导。宣传部门要统筹开展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的宣传工作,突出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解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开展广泛深入的系列宣传。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展开广泛宣传,让全社会了解改革、支持改革,为改革营造良好的推进氛围。
附件:株洲市工商登记保留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附件
株洲市工商登记保留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序号 | 审批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审批依据 | 审批机关 | 审批方式 | 备注 |
1 | 设立外商投资 企业审批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 国家、省级、设区的市级 政府商务部门 | 批准文件 |
|
2 | 设立银行业 金融机构审批 | 设立商业银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 许可证 |
|
设立外资银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 许可证 批准文件 |
| |||
3 | 设立非银行业 金融机构审批 | 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 许可证 批准文件 |
|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审批 |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湘政金发〔2009〕1号) | 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 批准文件 |
| ||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 省商务厅 县级政府公安机关 | 许可证 |
| ||
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审批 |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 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 | 批准文件 |
| ||
4 | 设立证券业机构审批 | 设立证券交易所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批准文件 |
|
设立证券公司及分支机构审批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 批准文件 |
| |||
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审批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批准文件 |
| |||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许可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批准文件 |
| |||
5 | 设立期货经营机构 审批 | 设立期货交易所审批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27号)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批准文件 |
|
设立期货公司及境内分支机构审批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 批准文件 |
| |||
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许可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 批准文件 |
| |||
6 | 设立保险业 机构审批 | 设立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号,2004年颁布,保监会2011年4月20日调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许可证 | 设立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机构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审批 |
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审批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许可证 | 设立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审批 | |||
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审批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许可证 | 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审批 | |||
|
| 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分支机构审批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许可证 |
| |
|
| 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6号)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许可证 | 设立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机构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审批 |
7 | 名称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审批(证券交易所、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
|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 省政府 | 批准文件 | 证券交易所、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
8 | 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 |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第548号令) | 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 许可证 |
|
9 | 设立直销企业审批 |
|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3号令) | 商务部 | 许可证 |
|
10 | 药品生产、经营许可 | 药品生产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许可证 |
|
药品批发许可 |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许可证 |
| |||
药品零售许可 | 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许可证 |
| |||
血液制品生产、经营许可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 |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许可证 |
| ||
第一类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 生产许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批,经营许可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 许可证 |
| ||
11 | 食品(含乳制品) 生产、流通许可 | 食品生产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09年颁布)《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 | 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许可证 |
|
食品流通许可 | 许可证 |
| ||||
12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4号)《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63号)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许可证 |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许可证 |
| |||
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 设区的市级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许可证 |
| |||
13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营业性爆破 作业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 省经信委 | 许可证 |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 省经信委 | 许可证 |
| |||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 省公安厅 | 许可证 |
| |||
14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 | 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许可证 |
|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设区的市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许可证 |
| |||
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县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许可证 | 其他危险化学品指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之外的危险化学品 | |||
|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核发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许可证 |
|
|
|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九条、第十条 | 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许可证 |
|
15 | 燃气经营许可 |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0年颁布) |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 许可证 |
|
责任编辑:数据导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