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初审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一)
发布日期:2012-07-14作者:质监局管理员信息来源:质监局
第一条 为更好地履行质监部门职能,服务株洲经济,树立和维护质监部门良好形象,依据湖南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全省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意见》(湘机关效能发[2008]1号)和省局《关于贯彻落实<全省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质监察函[2008]503号)文件精神,结合株洲实际,特对市局制订的《业务初审管理办法》予以补充。
第二条 业务初审范围的扩充。各业务科室、稽查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对株洲市“5115”工程企业和一些特殊行业以及一些特殊企业实施行政管理、执法打假、定期检验、计量检定、特设检测等业务工作,纳入业务综合监管范围。
第三条特殊行业及特殊企业的确定
特殊行业:生产同一类产品的企业划归成一个行业。具体划分的行业名单以附件形式发布。
特殊企业:市政府确定的“5115”工程企业和无法进入监管的企业。具体企业名单以附件形式发布。
第四条上述特殊行业、特殊企业确定后,明确一个单位或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业务综合监管工作,其他单位或部门不得擅自进入该企业联系工作。牵头单位或部门对已确定的特殊行业和特殊企业拟开展业务工作前,应征求各科队所的意见,收集情况,拟定开展业务的时间,然后由牵头单位或部门的主管局长带领有关科队所一同深入企业开展业务综合监管工作。
第五条牵头单位或部门应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向市局局长、主管副局长和业务初审组组长汇报。
第六条业务综合监管后,牵头单位和主管副局长、初审组长共同拟定收取的费用,报局长审批。
第七条收取费用后,由牵头单位和主管副局长、初审组长共同拿出分配方案,报局长审批。
第八条对同一事项的行政执法检查,严格实行同城一家检查制度,严禁对同城的同一事项各级质监部门重复检查。
第九条认真落实行政执法检查负责人签批制度。各科队所实行行政执法检查,须预先填写《行政执法检查签批单》(见附表),报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市局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签批。其检查结果,在一周之内须报告单位负责人。否则,视为行政执法人员的个人违规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本局所属部门和单位,到株洲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内企业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应事先与园区管委会取得联系,并在园区管委会的协助下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企业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原则上不予处罚,属于自由裁量情形的,原则上取法定区间的下限执行。
第十二条有关业务综合监管的一般性要求和程序,按本局《业务初审管理办法》和《业务初审工作流程》执行。
附件:
一、纳入业务综合监管的行业
行业 牵头部门 相关单位
1、细木工板 稽查支队 有关科队所
2、米粉 稽查支队
3、大桶水 食安科
4、水泥 产检所
5、眼镜 计量科
二、纳入业务综合监管的特殊企业
企业 牵头部门 相关单位
1、株冶集团 质量科 有关科队所
2、时代集团 质量科
3、中材水泥 质量科
4、北汽控股 特设科
5、中铁轨道 特设科
6、旗滨玻璃集团 特设科
7、智成化工 食安科
8、唐人神集团 食安科
9、好棒美食品有限公司 食安科
10、电力机车公司 标化科
11、太子奶公司 标化科
12、金德管业 标化科
13、南方公司 监督科
14、株化公司 监督科
15、株洲车辆厂 监督科
16、硬质合金公司 计量科
17、株齿公司 计量科
18、华银电力公司 计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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