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初审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2-07-01作者:质监局管理员信息来源:质监局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国家赋予质监部门的职责职能,树立大局观念,严格执行报批报备制度,规范涉企检查和收费行为,更好服务株洲企业,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升质监形象,严格执行市局推出的职能联动,办公联审服务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业务初审是指按业务分工,原则上由一名局领导带队,行审科牵头组织有关业务科、所、队到企业进行一次性集中服务,收入集中分配,问题一次性解决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行政审批科全面负责市政务服务中心质监窗口的日常工作,并统一受理本局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进行资料初审(包括计量器具、特种设备、产品是否进行检验检测,是否签定服务协议等),牵头开展业务初审工作。

   第四条 业务初审是对企业进行集中检查、集中服务,以帮企业解决问题为原则,不得办理案件。

    第五条 业务初审的范围

  (一)特种设备类: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1、特种设备许可证(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

2、特种设备设计资质许可证或换证

3、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或换证

4、维修(电梯维保)许可证或换证

5、特种设备检验资质征或换证

6、气体充装许可证或换证

7、特种设备人员考核发证

8、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选开工告知

(二)计量类

1、企事业单位最高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复查)

2、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或换证

3、计量授权

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

(三)质量类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换证

2、株洲名牌

3、湖南名牌

4、中国名牌

5、国家、省级质量管理奖

(四)食品类

1、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或换证

(五)标准类

1、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2、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

3、湖南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

(六)认证类

1、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授权、验收)

(七)监督类

1、机动车检验站的认定、考核

2、检验机构授权站的认定、考核

(八)其他

1、各类形式的证后监管(如定期的监督评审及实地核查等)

2、在各技术机构已有检验、检定业务,本局职能科室未介入的企业。

33C认证、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4、市政府确定的“5115”工程大型企业涉及我局职能中的业务初审工作。

5、上市公司需我局出具有关证明。

6、各业务部门(含技术机构)进驻新企业或该企业三年以上未进行业务初审开展业务工作时。

7、其他需要进行业务初审的事项。

第六条 业务初审工作流程

1、每月28日前,市局各业务部门向行政审批科报送下月的业务初审企业名单,并提交初审企业相关资料。每月28日以后,除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外,行审科不再接受报送。

2、行政审批科汇总业务初审企业名单后,对各部门报送的企业资料进行审查,资料审查合格,不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交相关部门直接办理;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由行审科于每月30日以前,编制下月现场审查计划并报送局长及分管领导审批,同时报局办公室和监察室备案。

3、初审组按月度现场审查计划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必须着制服,并携带宣传卡和宣传资料。

4、汇总初审情况,组长指定部门进行跟踪服务,督促企业整改。

5.企业整改完毕,并交清费用后,由负责跟踪服务的部门报行审科,行审科组织初审组成员签字,并报初审组组长签署意见,经局长审批后,按有关程序组织正式评审,由行审科发放相关证照。

第七条 为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初审效果,各二级机构必须由主要负责人亲自参加初审,业务初审组成员遵循精简原则并须报局长审批,组长由局长指定。

二级机构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初审的,须报局长批准,并另派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参加初审。

第九条 所有业务初审,局办公室一律不予派车,采取以下三种方式做好车辆保障工作:

1.牵头业务部门与企业联系,由企业安排车辆;

2.二级机构安排车辆;

3.县(市)属企业,由县(市)局安排车辆。

第十条         业务初审计划原则上当月须完成审查。

第十一条 企业初审完成后,由牵头部门负责与企业洽谈服务费用,并报局长指定的副局长决定。初审完成三天内,行审科汇总初审情况表、费用分配表报局长审批。

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向该企业协商、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凡是纳入业务初审范围的企业,未经初审,任何部门不得对其进行检查、评审,发放相关证书。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一次检查制度,严禁各级质监部门对同一企业同一事项进行重复检查。

第十四条 认真贯彻企业检查报批报备制度,各单位、各部门到企业进行检查,必须于每月28日前将下月检查计划报监察室、行审科,由监察室报市优化办备案。临时进行的必要检查,必须在检查前报监察室、行审科,由监察室向市优化办备案。

未经报批报备,一律不得到企业检查。

第十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到工业园区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应事先与园区管委会取得联系,并在园区管委会的协助下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行政审批科每月要对业务初审情况进行总结通报,并建立业务初审企业档案。

第十七条 各科所队对业务初审企业进行检验、校验、年审、备案时,应按相关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出具虚假数字和不真实的检验报告。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初审组组长汇报,必要时呈报局长,不得私下通知企业,更不得私下了难处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拓展业务,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通过业务初审拓展的企业,收入的50%计入提供信息的单位或部门的考核任务。

第十九条 每月30日前,行政审批科就当月业务初审收入的分配进行结算,并会同监察室、计财科定期对各部门收费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私自与企业协商、收取费用的,对其所得的非税收入予以核减,每次处罚相关责任人200元、部门负责人100元,在工资中直接扣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私自对纳入业务初审范围的企业进行检查、评审,发放相关证书的,对其所得的非税收入予以核减,每次处罚相关责任人200元、部门负责人100元,在工资中直接扣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对企业进行重复检查的,每次处罚相关责任人200元、部门负责人100元,在工资中直接扣罚。有非税收入的,在其收入任务中予以核减。

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党纪政纪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未执行报批报备制度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每次处罚相关责任人200元、部门负责人100元,在工资中直接扣罚。有非税收入的,在其收入任务中予以核减。

第二十四条 业务初审中弄虚作假,私下了难的,一经发现查实的,每次处罚相关责任人200元、部门负责人100元,在工资中直接扣罚,并在该科所队的非税收入中核减2万元。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党纪政纪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三次以上的,该部门主要负责人予以调离岗位。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原《株洲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初审管理办法》、《业务初审工作流程》、《〈业务初审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一)》、《关于业务初审工作的补充规定》、《关于明确行政审批科职能职责及相关事项的通知》同时作废。

业务初审工作审批表

一、资料初审意见:

                                    

 相关科长签名:

二、计量器具检测意见:

                                    

 计量所长签名:

三、特种设备意见:

                                    

 特检所长签名:

四、情报所代码审查意见:

                                    

 信息所长签名:

五、产品监督抽查意见:

                                    

 产检所长签名:

六、产品监督检查意见:

                                    

稽查队长签名:

七、初审组组长意见:

                                    

审查组长长签名:

八、市局局长审批意见:

                                    

局长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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