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7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4-07-03作者:信息来源:
邹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专业机构管理 为医疗机构减负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经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问题
2020年6月17日,株洲市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核定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株发改发〔2020〕76号),该文件对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进行了核定。按照文件规定,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按实际占用床位数按月计收,收费标准为2.6元/床·日。核定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的服务内涵包括全市医疗废物的包装、定点收集、转运工具、消毒和规范无害化处置等费用。该文件有限期三年。
2023年6月19日,株洲市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完善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株发改发〔2023〕69号),按照文件规定,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维持不变,收费标准为2.6元/床·日。该文件有效期三年。由于医疗废物处置属于政府定价项目,医疗废物处置机构不得随意加价、提价。
二、关于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核查情况
5月8日,我局派出执法人员赴株洲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有限公司核查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政策执行情况。执法人员随机调取了株洲市中心医院、茶陵县人民医院等两家单位2020年以来档案材料,包括:医疗废物委托处置协议、增值税发票、财务凭证、中标通知书等有关资料,并对照相关政策文件的收费标准就两家单位的收费金额进行了仔细核对。经核查,株洲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有限公司对以上两家单位的收费没有超出政策文件的标准。
三、关于对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监管问题
我局主要是依据自身职责,并根据市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收费文件对株洲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有限公司收费情况进行监管,并对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开展收费检查。
下一步,我局将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的监管,适时组织医疗废物处置收费专项检查,并将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作为检查重点,如发现随意提价、抬价等提高收费标准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将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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