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协九届五次会议第2095254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1-07-30作者:信息来源:
A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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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市监〔2021〕82号
关于市政协九届五次会议第2095254号提案的
答 复
徐丽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对一些生鲜实体店实施严格监管》的提案收悉,经我局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认真研究调查,现答复如下:
一、谊品生鲜、钱大妈等生鲜实体店在我市经营的基本情况
接到提案后,我局十分重视,立即组织提案涉及的相关科室和单位召开专题讨论会,对提案提出了六大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4月9日,我局组织价格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信用监管、抽检监管、食品安全监督、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大队等相关科室赴提案中提到的谊品生鲜建设家园店、天元区明锦平生鲜店(钱大妈)进行实地检查。4月19日我局约谈了谊品生鲜株洲区域业务负责人曾先生;4月21日,约谈了钱大妈株洲督导刘先生,对门店在株洲的布店、出资、加盟、配送、业务拓展等情况进行了了解。
二、关于严格控制谊品生鲜、钱大妈扩张数量,在配备专业农贸市场区域禁止其有针对性开店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相关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然人或市场主体,按照法定程序提交材料,申请经营许可,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核准。
三、关于其以低于成本价数倍或0价送货,以击垮同行的不正当竞争手段问题
4月9日,我局组织相关科室对提案中反映的“钱大妈”和“谊品生鲜”店铺进行了实地调查核查,通过比对两家店铺的进货单据和商品销售单价,没有发现低于成本价数倍或0价送货行为。
第一,其行为没有违反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版)中规制低价倾销行为的第十一条在201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已经予以删除,低价倾销行为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予以规制。第二,其行为也未违反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版)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两家企业的行为属于例外情形中的第一种情形或第二种情形。第三,其行为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规制低价倾销行为的条款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的第十五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认定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应当重点考虑价格是否低于平均可变成本。平均可变成本是指随着生产的商品数量变化而变动的每单位成本。涉及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中的免费模式,应当综合考虑经营者提供的免费商品以及相关收费商品等情况。本条所称“正当理由”包括:(一)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和积压商品的;(二)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三)在合理期限内为推广新商品进行促销的;(四)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目前,我市农贸生鲜市场除“钱大妈”和“谊品生鲜”外,还有大小百余家专业农贸市场和以株百、步步高、沃尔玛、家乐福、麦德龙、天虹、家润多等为首的各大超市,以及提案中提到的生鲜连锁店,没有出现一家独大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第五条至第十一条,无论从控制销售市场和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还是市场份额等来看,“钱大妈”和“谊品生鲜”在株洲地区农贸生鲜市场都不属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综上,我局认为,提案中反映的“钱大妈”和“谊品生鲜”在进入我市农贸生鲜市场后采取超低价销售模式进行市场竞争的行为不违法。我局会加大对生鲜店铺价格巡查力度,如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四、关于要求门店提供农残检测报告和相关动物检验检疫报告,保证食品安全的问题
4月9日,我局对谊品生鲜建设家园店、天元区明锦平生鲜店(钱大妈)等两家门店售卖菜品是否有相关检验检疫的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这两家店证照齐全,并悬证公示,食用农产品农残监测报告电子公示,鲜肉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进货票证齐全。下一步,我局将对这些线下实体店做持续关注,把这些门店的抽检纳入全年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中,进一步加大抽检力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五、关于门店加盟方式是否存在非法集资之嫌的问题
4月19日和21日,我局分别约谈了谊品生鲜株洲区域业务负责人曾先生和钱大妈株洲督导刘先生。我局就两品牌门店在株洲的布店情况(营业执照)、出资情况(资金来源)、加盟、配送、业务拓展等经营情况进行了谈话了解。截至目前,在株洲注册的两品牌门店,处于存续状态的共有26户。市场主体中1户是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另25户均为个体工商户,以个人或家庭财产对外承担责任,除谊品生鲜建设家园店和兰溪谷店注册资金数额100万,天元区福来商行资金数额80万以外,其他22户个体户的资金数额在1-50万之间。店铺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没有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内容。两品牌店株洲区域负责人均表示注册的资金属于经营者自筹,不涉及非法集资。同时,我局通过电话联系了谊品生鲜建设家园店、兰溪谷店、湘江名都店、桂花城店,钱大妈缤纷世家店、天元区明锦平生鲜店的经营者,均表示经营所需的资金属于个体经营者自筹资金。
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有关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法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我局认为,谊品生鲜、钱大妈的门店加盟资金为经营者自筹。
六、关于对门店相关证照进行全面检查,税务部门不能给予其税务优惠政策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间的通知》(税总发〔2019〕126号)以及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等要求,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已实现由市场监管部门一窗受理、一套资料、一次提交、一次办结,信息共享。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确认登记信息即可。我市税务部门严格落实税收征管规定,强化税源基础管理,定期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新办涉税市场主体跟踪分析,重点对市场主体登记状态差异户进行清理比对,将正常经营户纳入正常税务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规定》及近两年增值税税率调整的规定,对于生鲜实体店,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其销售农产品的销售收入依照9%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如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综上所述,税务部门只能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执行相关政策。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市级以下税务部门没有制定税收政策的权力,如有具体的新的税收政策诉求,税务部门将逐级向有权制定机关反映。
七、关于对门店人员劳动合同进行全面检查的问题
针对生鲜连锁行业就业人员流动性大,导致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等问题,人社部门将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法制宣传。一方面采取定期局办讲座、辅导班、普法教育培训等形式,提高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经营意识。另一方面,深入门店,现场宣讲劳动保障、社会保险等相关政策法规,增强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二是加强监管执法。完善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结果反馈的监督检查机制以及行政约谈制度,对生鲜连锁零售行业用工实施有效监管。采取“网格化、网络化”模式,利用好网上申诉、举报平台,进一步拓宽劳动者维权渠道,实时监控用工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薪酬支付等信息,及时查处违法违规用工行为,对损害劳动者权益案件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结案一起。将生鲜连锁零售行业纳入本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按照全省统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抽查(抽查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等),如发现有违法违规现象,将依法处理。
下一步,我们将依托“12345”、“12315”投诉举报平台,积极处理民生领域投诉举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监督市场主体合法经营。
承办负责人:张 波
承 办 人:何 涛
联 系 电 话:28817361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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