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协九届五次会议第2095221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1-06-04作者:信息来源:
B类
公开
株市监〔2021〕70号
关于市政协九届五次会议第2095221号提案的答 复
贺红妮等委员(科协):
你提出的关于加强商家“会员制”消费监管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预付式消费卡现状
所谓“会员制”消费即预付式消费中的一种类型,是指消费者在商家办理会员并存入一定金额现金,商家给予消费者一个消费凭证,日后消费者依据该消费凭证消费。从我市情况看,近年来预付式消费范围主要集中在商场、超市、加油站、餐饮、健身房、美发美容院、洗车行等。作为一种消费模式,有支付便捷、给消费者带来一定优惠等特点,商家也可一次性预收顾客的资金,减少融资成本,又相对固定了一批客源,所以会员制消费在相关行业尤其在服务行业相当盛行。但由于会员充值是先付款后消费,时间跨度长,消费者无法预料商家在经营中的变故和恶意跑路行为,加之现有预付式消费仅有商务部的一个规章,缺乏法律法规的规范,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容易造成资金安全风险,给社会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
二、我局加强预付式消费维权的主要做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该《办法》对发卡企业的备案、告知义务及资金管理均作出明确规定: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的相应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发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明确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该《办法》基本涵盖了商业预付卡操作实施的方方面面,并特在第五章明确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应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该《办法》以及人民银行《支付机构预付卡管理办法》虽未对市场监管部门商业预付卡的监管职责作出明确要求,但我局作为消费维权的中坚力量,近年来主动承担起预付卡纠纷在内的系列维权重任。
一是指导与协调相结合,努力解决“预付式”消费纠纷。目前,大多数消费者办卡时,由于不注重与经营者签订服务合同,不了解经营者的资质、规模、经营管理和状况等信息,一旦出现实际服务与约定不一致、经营者跑路等问题时,消费者往往因为缺乏证据导致维权难。而执法人员在执法实践中对“预付费”服务的监管,又因为法律依据的不足有着种种的尴尬。为尽量避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为“预付费”服务受到损害,我局在实践中采取发布消费警示等方式积极对消费者进行消费维权指导,并对经营者和行业协会进行教育和引导,以解决“预付费”服务领域的消费纠纷。
二是加强调研,探索对“预付费”服务领域监管的新方法。由于预付式消费在我国尚属新鲜事物,缺少监管,导致大量纠纷发生。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除了依靠维权部门的协调、指导,消费者自身维权意识的提高外,还应当从制度上对该消费模式进行规范。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积极开展调研,与相关部门一起,从资质、合同、资金、和信用等多方面继续探索对“预付费”监管的有效措施。
三是广泛开展社会宣传,进行丰富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解读与预付卡发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利用曝光典型案例等方式,对消费者提示消费风险,加强警示教育。市场监管部门利用各种宣传渠道,警示消费者谨慎购买预付卡,增强理性消费理念,及时处理预付卡问题的投诉,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开展诚信教育,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行业自律。开展对经营户的诚信经营教育,建立、培育诚信经营体系,积极开展“诚信经营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店(单位)”活动,使全市市场秩序更加规范,消费环境更加和谐,诚信体系更加完善,文明创建工作机制更加科学,把我市建设成为全国消费环境最安全放心、消费者最满意的城市之一。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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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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