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协九届四次会议第209412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12-23作者:信息来源:
B类
公开
株市监〔2020〕60号
关于市政协九届四次会议第2094127号
提案的答复
城村 胡帆 王建设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设立“健康超市”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健康超市”开办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为确保药品质量,对药品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有着严格的要求。
“健康超市”相当于智能自动售药柜机(初级阶段),也相当于一个小型的药品经营企业,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②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③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④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药品管理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药品经营企业须向药监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要求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办经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建立“健康超市”。
二、“健康超市”可设为医保协议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提出愿意积极协助建立“健康超市”,并与之实现信息共享,调用相关医保数据,让参保者能够在“健康超市”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金,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所规定项目范围内的医药费用。
三、“健康超市”设立需考虑的实际操作问题
1.为实现“健康超市”便民的目的,其经营的品种会涉及到甲类非处方药和处方药。销售处方药要符合《处方药管理办法》,必须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尤其对有个体化差异的患者来说,某些患者通过说明书直接购买药品,没有得到合理用药指导,可能会造成用药毒副作用。智能机器人目前不符合开具、审核处方的条件,且由智能机器人程序出错而开具错误处方、错误审核处方所致的问题,无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2009年株洲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芦淞连锁店(芦淞区建设南路9号)、天元区百姓大药房泰山店(天元区黄河南路11号泰山路富景园小区11-12栋110、111号)定点设置了非处方药自动售药机,因其使用人员少等原因,目前已闲置。
3.药品采购必须依托大型的医药配送企业,通过保证药品的用量和及时回款与企业谈判从而达到降低药品采购价格的目的,单纯的个别超市其用量有限,难以找到愿意提供低价供货的配送企业,超市的药品价格与医院或药店相比,难以有明显的价格优势。
4.按“健康超市”设立的初衷,药品销售若实行零利润模式,则超市运营产生的运营成本需找到出资方,包括超市开办配备设备、药品采购流动资金、药品变质过期损耗、人力成本支出、专家提供用药指导成本、房租水电等等。
5.从卫生健康委的角度上,保障药品合理使用,确保病人用药安全也是其中重要的方面,而病人通过超市自主购药,甚至未通过基本诊疗直接购药,医生也无法适时监控病人的用药以便及时予以调整用药,病人的用药安全难以保证。
我们将向上级提出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建议,力争将处方药销售纳入智能售药及诊疗。并向生物医药产业链办公室及其上级部门反映,请求给予重视,希望将在大数据下自动化售卖药品的“健康超市”纳入政府产业规划,带动自动化设备产业化建设。
感谢你们对株洲市医药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承办负责人:彭爱云
承 办 人:陈宇芬
联 系 电 话:18173368122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5日
责任编辑: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