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协九届四次会议第2094128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06-01作者:信息来源:
B 类
公开
株市监〔2020〕24号
关于市政协九届四次会议第2094128号提案的
答 复
石慧彬、陈代陆、蔡文德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关于解决“住改商”矛盾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你们对我市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用途情况的关心,对提升我市规范市场主体经营、利用住宅房屋改变用途进行经营登记的规范、解决居民与利用住宅房进行经营的用户之间的矛盾有着巨大的作用。我局历来重视将住宅房改变用途进行经营的情况,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湖南省相关规定予以登记、监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二、《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湘政办发〔2016〕69号)第六条 允许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对利用住宅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文化创意、软件开发、信息服务、管理咨询等不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和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办理工商登记时,可免予提交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应提交包括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以及若存在污染、扰民等情形主动消除不良影响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承诺。
按照以上规定,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时,除利用住宅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文化创意、软件开发、信息服务、管理咨询等不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和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由申请人承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以及若存在污染、扰民等情形主动消除不良影响。其他情形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由所在地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证明该住宅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材料。
三、目前,民政部等六部委于2020年2月29日发布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指出,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社区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我局根据该文件精神,取消提交由所在地居委会证明该住宅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材料,改由该住宅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材料或由所在地业主委员会证明该住宅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材料。
四、强化舆论宣传,采取多种措施,利用各种宣传平台,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广泛充分宣传国家对利用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途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相关政策,保护好各方的利益,求大同、存小异,积极营造和谐环境。
五、积极配合住建、自然资源与规划、城管等部门解决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等方面的关于“住改商”方面的纠纷与矛盾,按照相关部门对市场主体“住改商”行为的处理结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责令市场主体进行整改或处罚。
承办负责人:黄红梅
承 办 人:徐磬
联 系 电 话:28680820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日
责任编辑: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