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3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06-19作者: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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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201928

 

对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36号建议的

 

 

尊敬的付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设立株洲市“市长质量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市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品牌建设,2011年11月,市政府在全省第一个印发了《株洲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设立了市长质量奖,并组织了两届评定,共评定获奖企业6家,获奖个人4名。另外,我市中车时代电气荣获了第二届中国质量奖,是中西部地区唯一获奖的制造业企业。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获得了第三届中国质量奖提名奖。3家企业、1名个人获得了湖南省省长质量奖。

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株洲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自2016年11月到期。2017年,原市质监局组织对《株洲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但由于机构改革等工作,该项工作一直没有完成,所以,2017年以后,没有组织市长质量奖评定。

新组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后,局党组对政府质量奖工作高度重视,李余粮局长亲自抓,于2019年3月成立了《株洲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起草工作小组,结合《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并借鉴我省其他市州工作经验,重新起草了《株洲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4月,向我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20个成员单位征求了意见,并报市纪委、市监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组进行了制度廉洁性审查,共收集意见7条,其中采纳5条,另外2条因《征求意见稿》中已有相关规定,故未予采纳。对未予采纳的意见,我局与相关部门进行了充分沟通,取得了共识,形成了《株洲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送审稿)》。5月,我局将《株洲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送审稿)》送市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向市政府办公室呈报了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呈报单。市政府已将其列入了下一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

重新制定的《株洲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共8章40条,分别对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的依据和原则、组织机构与职责、申报条件、评审程序、表彰奖励、监督管理、异议处理等做出了规范。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删除了3个条款,增加了15个条款,修改了17个条款,主要有5个新变化。

(一)奖励设置更科学。奖项评选周期由1年调整为3年,获奖组织数量由3家调整为6家,获奖个人由2人调整为4人,获奖组织奖金由10万元增加至50万元,获奖个人奖金由5万元增加至10万元。

(二)组织保障更健全。评委会委员由9个部门调整为政府有关部门,范围更广,有利于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

(三)评审方式更规范。在申报材料初审环节,增加了“部门联审、社会公示”内容,对部门联审未通过、公示存在异议并经查实的组织或个人,予以取消资格。在材料评审、现场评审、满意度测评等环节,增加了“委托专业机构实施”内容,确保评审更加客观、公正、专业。

(四)申报条件更合理。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企业”调整为“符合条件的所有组织”,申报个人增加了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诚信记录等方面的要求。

(五)监督管理更有力。新增了评审机构、人员保密义务和获奖组织管理经验的推广义务,以及对市长质量奖评选监督、投诉举报、异议处理、获奖组织和个人的监督等内容。

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我局将尽快组织第三届市长质量奖评定。

感谢您对株洲质量工作的关心与支持,也恳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质量工作,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

 

承办负责人:李余粮

    人:  

 13973335857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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