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注册登记决定书(株市监撤字[2021]1号)

发布日期:2021-10-25作者:信息来源:

被撤销人(单位)名称湖南省全尘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仙月环路899号新马动力创新园2.1期D栋研发厂房

法定代表人:兰燕

经查,公司于2017321日由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公司股东兰燕(自然人独资),监事吴小琴,法定代表人兰燕,注册资本600万元。

2021820日,举报人吴小琴反映其身份被冒用,于2017321日在公司登记机关被登记为湖南省全尘广告有限公司监事,而她本人于2016年10月11日在长沙高铁站遗失身份证件,之后返回东莞市,于2016年10月14日在深圳市罗湖区湖南省人民政府深圳办事点挂失并补办个人身份证,并于2016年10月17日在深圳特区报刊登身份证遗失声明。

接到举报后,我局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并展开调查。通过你公司进行实地核查发现,你公司没有在登记的住所办公经营,法定代表人和工商联络员均无法取得联系。2021823,我局将冒名登记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挂网公示45天)。公示期我局没有接到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人吴小琴提供的情况说明、身份证丢失补领证明(茶陵县云阳派出所出具)、身份证遗失声明(深圳特区报复印件)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我局信息中心提供的你公司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

3、我局调查人员出具的《实地核查表》及现场照片打印件,证明公司在注册登记的住所无法查找,法定代表人和工商联络员均无法取得联系。

4、冒名登记情况挂网公示期间,我局没有接到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21年1018日以挂号信向你公司发出株市监撤听告字[2021]1号决定撤销注册登记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本局拟作出撤销注册登记的事实、理由、证据、依据和撤销内容及享有的权利。挂号信寄出后,你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你公司2017321日在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时,在吴小琴不知情且未提供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冒用吴小琴身份,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的《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将举报人吴小琴登记为公司监事。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属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你公司2017321日的注册登记。

如你公司不服本撤销注册登记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注册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5日


责任编辑: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