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荷塘区李氏海鲜店销售使用国家禁止兽药的食品案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1-01-27作者:信息来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A2020-J68185
产品名称:罗氏虾(淡水虾)
不合格项目:呋喃西林代谢物
被抽样单位名称:荷塘区李氏海鲜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荷塘区红旗中路中南蔬菜批发大市场新棚88号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2020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荷塘区李氏海鲜店,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罗氏虾(淡水虾),执法人员责令该经营者立即停止使用涉案批次罗氏虾(淡水虾),并进行原因排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荷塘区李氏海鲜店购进涉案罗氏虾(淡水虾)10斤,涉案批次罗氏虾(淡水虾)已全部销售完,无库存。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通过排查,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在养殖环节。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1、审核供应商资质,立即停止使用涉案批次罗氏虾(淡水虾);2、对店内其余产品开展自查自纠;3、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4、严格保障食品安全。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本案当事人在采购时“罗氏虾(淡水虾)”不知道涉案产品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案发后如实陈述了违法事实,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取证,提供了购进凭证和供应商资料,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涉案货值低,在积极实施食品召回后,未收到消费者因使用造成的身体不适等症状的反馈和投诉,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经监督抽查检验不合格的“罗氏虾(淡水虾)”,履行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20.00元(贰佰贰拾元整);3、罚款20000.00元(贰万元整)。以上三项罚没款共计20220.00元(贰万零贰佰贰拾元整)。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章)
2021年1月25日
责任编辑: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