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荷塘区新水手海鲜东湖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1-01-22作者:信息来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SP202011329
产品名称:笋壳鱼(淡水鱼)
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
被抽样单位名称:荷塘区新水手海鲜东湖店
被抽样单位地址:株洲市荷塘区东湖公园酒吧一条街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2020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荷塘区新水手海鲜东湖店,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笋壳鱼(淡水鱼),执法人员责令该经营者立即停止使用涉案批次笋壳鱼(淡水鱼),并进行原因排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荷塘区新水手海鲜东湖店购进涉案笋壳鱼(淡水鱼)14.5斤,涉案批次笋壳鱼(淡水鱼)已全部用完,无库存。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通过排查,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在养殖环节。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1、审核供应商资质,立即停止使用涉案批次笋壳鱼(淡水鱼);2、对店内其余产品开展自查自纠;3、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4、严格保障食品安全。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得知所采购的“笋壳鱼(淡水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主动交代违法事实,能说明进货来源,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取证,积极改正错误,且尚未收到消费者因食用涉案“笋壳鱼(淡水鱼)”造成的身体不适等症状的反馈和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经监督抽查检验不合格的“笋壳鱼(淡水鱼)”,履行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经本局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伍仟元整)。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章)
2021年1月21日
责任编辑: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