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6-02-12作者: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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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依法查处你单位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及未办理变更登记一案时,我局于2025年7月8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株市监处罚〔2025〕4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2月10日对你单位下达《决定履行催告书》(株市监催告〔2026〕8-1号)。
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该《决定履行催告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向你单位实行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沈英杰、陈斌 联系电话:0731-28817372
联系地址: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788号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2日
责任编辑: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