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药监局、湖南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4-08作者:信息来源: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转发《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我局执行《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 1日
附件4湘市监法〔2025〕7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定稿(1)
附件3湘药监发〔2024〕27号-关于印发《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附件2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2023.7.1施行)
附件1: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
责任编辑: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