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6-14作者:信息来源: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李南:
本局于2024年6月12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株市监催告〔2024〕1-2号),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株市监催告〔2024〕1-2号),内容详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株市监催告〔2024〕1-2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伍伟超、陈波,联系电话:0731-28817408
联系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788号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株市监催告〔2024〕1-2号)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3日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株市监催告〔2024〕1-2号
李南:
本局于2023年10月24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株市监处字〔2023〕151号),因采用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有效送达。本局于2023年11月10日在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公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株市监处字〔2023〕151号)全文,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株市监处字〔2023〕151号),即视为送达。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半成品义齿3袋、瓷倍健®全瓷全锆锂瓷义齿包装盒30盒、品质保障卡90张、“美雅义齿”标签纸1盒、德国威兰德-臻瓷1盒、手机(oppo)1台、相关票据1袋、电脑主机3台(含操作软件)、显示器1台、义齿车铣仪(JY2013B029)1台、全锆专用型烧结炉(ZKN-FC01)1台、全自动可编程真空烤瓷炉(新世纪3G型)1台、ULTRASONIC Cleaner(VGT-2000)1台、超声波清洗剂1台、锅炉机(蒸汽机)1台、修整仪(NurooENT)1台、喷砂机1台、搅拌机(ZKJ-2型)1台、扫描仪(DS-EX)1台、原材料1箱;2.罚款1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伍伟超 陈 波
联系电话:0731-28817408
联系地址: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788号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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