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株洲市特种设备安全失信“黑名单” 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19作者:信息来源:

关于对《株洲市特种设备安全失信“黑名单”

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株洲市特种设备安全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欢迎各单位提出宝贵意见。请于2023年518日前将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方式提交。

 

联系人:郑子良

联系电话:28689511

电子邮箱:329736170@qq.com

联系地址: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810室(天元区黄河北路788号)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418


株洲市特种设备安全失信“黑名单”

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中共株洲市委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黑名单”管理应当坚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教并举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使用(含充装,下同)、检验检测单位。

第四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涉及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特种设备活动

(二)生产、销售、出租、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三)存在重大特种设备安全隐患逾期不整治或整治不到位的;

(四)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五)违规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气瓶、未经定期检验合格气瓶、非法改装气瓶、翻新气瓶、报废气瓶、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气瓶以及“黑气瓶”经翻新的报废气瓶或来历不明的气瓶等其它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

(六)因特种设备安全问题,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以上行政处罚,或者12个月内被行政处罚2次以上(含2次)的;

(七)发生较大及以上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2次)一般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特种设备事故,谎报、瞒报、迟报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或者主要负责人逃匿,或者拒不承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

(八)以暴力威胁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检查的;

(九)根据株洲市电梯维保单位质量积分和红黄牌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株市监〔2023〕27号)相关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记红牌处理的

(十)在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特种设备活动中,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视情节被列入“黑名单”的。

第五条“黑名单”信息采集、告知、审定、公布、解除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市场监督部门执法机构、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法定检验、群众举报和媒体曝光等途径,负责日常信息采集。执法机构、检验机构、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述情形的,应当在信息形成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

(二)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定期汇总相关信息,对符合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应当告知企业,并限期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限期内不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视同放弃该项权利),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市市场监管局党组会议审定。

(四)经审定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官网、微信公众平台和新闻媒体对外公布,加强社会监督。

“黑名单”一般每半年公布一次,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12个月。

(五)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黑名单”期限届满30日前,由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组织执法人员、技术专家、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等对其进行检查确认,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且未再次发生本办法第条所述情形的,将其从“黑名单”上移除;未整改相关问题,或在期间再次发生本办法第条所述情形的,期满不予移除并自动续期12个月

移除和续期情况在原媒体或者网站上予以公布。

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依法依规查处外,并同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大对其特种设备安全的日常监管力度,增加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频次,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二)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2次)一般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事故列入“黑名单”的,应立即责令停业整顿,并组织相关监察人员和专家对其进行检查和重点指导。

(三)根据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程度及有关要求,将其列入信用监管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实施联合惩戒。

(四)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再次被列入“黑名单”或者在“黑名单”期间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行为的,依法提请发证机关撤销其相应许可。

条 本办法由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