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株洲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21作者:信息来源:

 

 

 

 

 

株市监〔2023〕83号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株洲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规范株洲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更好发挥专家作用,为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相关规定,我局修订完善了《株洲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9

 


株洲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株洲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株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入选专家库,从事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服务等工作,具有较理论水平丰富实践经验的知识产权相关专业人员分为技术类专家、法律类专家、管理类专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使用与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专家库管理规范和工作流程;

  (二)组织专家公开征集资格审核工作;

  (三)决定专家入库、出库;

  (四)对专家入库申请进行登记,开展专业分类,建立和更新维护专家信息档案;

  (五)根据知识产权工作需求,抽取推荐专家参与专业活动

  (六)组织开展专家履职情况评价并做好记录;

  (七)其他专家管理工作。

  第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在官方网站发布专家征集、公示信息和专家管理相关动态。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专家库的建设和运行遵循结构合理、择优选录、科学管理、规范使用、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七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专家聘期为3年。聘期满后,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组织对库内专家进行复审,符合入库条件且未出现不良记录的专家可续聘。

 专家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严谨的科学素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心,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热心知识产权事业,愿意从事并能够胜任本专业领域的相关工作;

熟悉国内外知识产权政策法规,掌握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态势,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理论水平或丰富实践经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累计5年以上,其中技术类专家应具有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管理类专家应具备专利代理师资格或知识产权师职称并从事管理工作8年以上法律类专家应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和侵权判定能力;

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在精力上能够履行专家职责;

  (五)自愿承担相关保密义务,无违法违规和违反本办法等记录。

  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且在企业从事知识产权管理、法务或技术研发工作累计10年以上的管理骨干优先入库

  第 专家入库按照公开征集、个人自愿报名或单位推荐、资格审核、审核结果公示、入库等程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向社会发布公开征集通知

  (二)有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服务机构、市直机关等单位推荐或个人申报,填报《株洲市知识产权专家入库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主管部门审核申报人证明材料原件;

  (三)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核实,对通过资格初审的专家进行审议,形成拟入库专家名单

  (四)拟入库专家名单在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名单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实名向主管部门提出,主管部门在异议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被异议申报对象

(五)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专家予以入库,并在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网站公示。

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不予聘用或予以清退

  (一)有刑事犯罪记录或者因违法违纪行为受过处罚、处分的;

  (二)被国家机关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履职过程中明显有失公正、公平,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损失或不胜任专家工作达次以上的;

  (四)从事专家工作时,接受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礼品、礼金利用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从事商业活动,或与议事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本人或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因超龄、身体健康或者其他个人原因,主动申请退出专家库的;

  (六)公众举报不符合专家资格,经核查属实的;

  (七)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专家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退出专家库,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与该专家解除聘任关系。

第三章 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专家可以参加以下活动:

  (一)参与研究和拟订地方知识产权规划、政策以及行业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二)参与知识产权项目的评审、评价、评奖、验收,以及软科学课题研究和政府项目招投标的评议、评审;

  (三)参与重大研发、经贸、投资和技术转移活动的知识产权论证和预警研究,为政府管理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四)参与知识产权侵权判定,疑难案件或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与争端研究讨论,提出相关解决方案的专家建议;

  (五)参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信息传播利用和宣传普及、业务培训活动,协助提供知识产权益性服务;

  (六)承担技术调查官工作;

(七)参与知识产权仲裁、调解等非诉工作和公证、鉴定等活动;

(八)其他专家工作。

第十条 专家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公共政策议事事项和有关行政管理制度的知情权;

  (二)对咨询方法、评价指标、鉴定方法、研究模式的推荐权;

  (三)参与专家工作时的表决权和立、公正、公平地提出研究、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的权利;

(四)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

(五)拒绝参加不熟悉的专业活动的权利;

自愿退出专家库的权利;

(七)其他合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专家应承担如下义务:

  (一)按照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咨询、评审、评估、调查、鉴定工作,严格执行有关工作要求和标准,按时提供真实、公正、严谨的咨询、评审、评估、调查、鉴定意见或者结论;

  (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除公开信息之外,不得泄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有关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自觉保护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

(三)自觉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服从管理,接受监督准时参加相关咨询、评审、鉴定专家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告知活动组织者,活动人选一经确定,不得自行更换;

  (四)承担的专家工作与议事对象或者议事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主动申请回避;

  (五)从事专家工作时,不得接受或者索取有关单位、个人的宴请或者礼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利用专家身份和影响力从事商业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本人或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不得利用专家便利条件打击报复议事对象

(六)如实申报入库所需个人信息,入库后如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于15天内及时告知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专家库使用

第十条 专家库长期开放,供市知识产权部门和相关部门使用,也可以与长沙市、湘潭市共享专家资源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部门制定政策措施以及开展管理咨询、项目评审、评估、评奖,技术调查、技术鉴定、难热点研讨等有关活动需要专家参与的优先从专家库中选用专家。

  第十条 专家库的使用分随机抽取和择优选取两种方式。

  随机抽取是指由使用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抽取专家条件、数量等,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随机抽取方式适用于知识产权项目的评审、评估、验收和评奖等工作。

  择优选取是指由使用部门根据特定任务,从专家库中按照一定的条件、数量选定专家。择优选取方式适用于研究、咨询、鉴定、技术支撑等工作。

  第十条 专家随机抽取应包含以下程序:

  (一)制定方案,专家库使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明确专家条件、数量、选取范围、回避要求等,制定专家抽取方案

  ()抽取专家在相关人员监督下,使用部门按不低于所需专家数量3倍的比例随机抽取专家,形成专家候选名单;

)确定专家现场按照抽取顺序与候选专家联系,确定其是否可以参加专家工作。专家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求的,不足部分可按照上述流程进行再次抽取,直到满足工作需求为止

(四)确定候补在满足工作所需的专家数量后,还要确定一定数量的候补专家,并根据实际情况按先后顺序递补。

第十条 承担专家工作采取会面或书面两种工作方式。采用书面工作方式的使用部门将有关材料送达专家,使之了解工作内容及要求,并与专家商定完成工作的期限。专家应对工作内容及要求进行认真研究,按时制作书面答复意见或建议,并签字确认。

  第十条 对专家、专家组在承担知识产权项目的评审、评奖、验收工作时出具的意见,使用部门应进行监督复核,如认为存在明显不符合客观实际的情况,应当提出意见并请专家、专家组确认。

  在评审、评奖、验收等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执行回避制度、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等行为的,使用部门应当终止该专家的相关活动。

  第二十 专家库使用部门应从工作纪律、专业水平、完成质量等方面对参与工作的专家履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于每项活动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主管部门。专家履职评价意见作为专家续聘、选取和使用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行为记录:

  (一)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且未及时告知相关部门的;

  (二)不能按时提供客观、公正、严谨的意见的;

  (三)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不服从安排导致损失的;

  (四)以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公信力的活动的;

  (五)个人信息发生变化不及时主动告知的。

在聘期内被记录3次以上不当行为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予以解聘出库,并可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予以解聘出库,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一)除公开信息外,泄露相关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非法转让利用他人成果和有关资料的;

  (二)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接受利益相关单位或者人员的现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者其他形式利益输送方式的;

  (三)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提出的倾向性或者排斥性要求的;

  (四)隐瞒个人情况,对明知应当回避情形没有主动回避的;

  (五)使用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专家资格的;

  (六)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二十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家库使用及管理的监督,保障专家库及专家的信息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者出售专家库及专家信息。

  第二十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第 专家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由专家承担相应的责任。专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株洲市知识产权专家入库申请表

 

 

 

 

 

 

 

 

 

 

 

 

 


附件

 

编号:           

 

 

 

株洲市知识产权专家入库申请表

 

 

 

 

 

 

申 请 人                                                            

申报类型                                      

推荐单位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

株洲市知识产权专家入库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学 历


学 位



工作单位及职务



证件号码及其类型



专长学科和领域


技术

职称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办公

电话



执业

资格

[    ] 专利代理师(          年取得)  

[    ] 律师(             年取得)

[    ] 其他                       年取得)


可从事的工作类型

 

□技术调查官 □侵权分析  □维权援助(纠纷处理)

□规划、管理  □评审、评奖、评估、鉴定
□信息检索分析    □咨询、培训 □财务、金融

理论研究    仲裁、调解 其他:                          


专家领域

□电子信息  □新材料   □新能源  □轨道交通装备  

□通用航空  □新能源汽车 □硬质合金 □生物医药   □节能环保 □财务管理  □项目管理  □其他:    


 

主要业绩、成果、获奖情况

 (论文/课题研究/案例/授课/著作/获奖等)

 

 


近几年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情况



所在单位或相关单位推荐意见

                 

 

 

                            年    月    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定意见

 

 

                              

 

        

                            年    月    日    


个人承诺:

本人承诺表中所填内容和提交其他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后果。

签 字:

                                   年   月   日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312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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