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公告(凌正)

发布日期:2023-03-06作者:信息来源:

被处罚人:凌正,身份证号:430304********2551,住址: 南省湘潭市××××××栋34号

本局依法办理凌正无照经营、商标侵权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株市监罚催〔2023〕4-01号)。上述执法文书主要内容:

局于2022年6月13日对你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株市监处字〔2022〕56号)。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罚款11000元;2、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的罚款11000元。

因我局无法通过你留下的联系方式联系到你,并且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株市监罚催〔2023〕4-01号)送达给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株市监处字〔2022〕56号)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如有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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