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株洲市农业知识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11-25作者:信息来源:
为有效推进《株洲市农业知识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研究和编制工作,增强编制制定的科学性、民主性,提升办法质量,我局草拟了《株洲市农业知识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现就《株洲市农业知识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您可在2021年12月1日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联系地址: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711室(天元区黄河北路788号)
联系人:易楚薇,联系电话:28689510,电子邮箱:270489634@qq.com。
附件:《株洲市农业知识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5日
附件
株洲市农业知识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农业知识产权流转交易,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株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株洲市进行的农业类知识产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权、商标权及其它知识产权。
农业类知识产权交易是指农业类知识产权权利人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及组织进行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使用并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农业类知识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可以向交易机构申请流转交易,也可以以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第五条 农业类知识产权交易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农业类知识产权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协议转让
(二)许可使用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交易程序
第七条 交易的基本条件:
(一)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具有交易的真实意愿;
(二)知识产权权属明晰,权属证明齐全有效;
第八条 出让方可以直接向有关产权交易机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材;
(二)知识产权权属证明及有效性证明材料,包括专利权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商标注册证书等;
(三)出让申请书,包括出让方基本情况、知识产权基本情况、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交易保证金数额、违约责任;
(四)内部决策材料和批准出让的文件;
(五)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委托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及受
托人身份证;
(六)有关产权交易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有关产权交易机构依据转让方提交的材料制作挂牌信息,在有关产权交易机构网站进行信息发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 0个工作日。同一交易品种再次流转的交易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第十条 凡对有关产权交易机构挂牌出让项目有受让意向者,应在挂牌期间直接向有关产权交易机构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文件。
(一)意向受让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材料;
(三)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和费用。
第十一条 挂牌期间,有关产权交易机构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洽谈,对意向受让方的申请进行登记,按出让方提交的交易要求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
符合意向受让方条件的,由有关交易机构向出让方转交意向受让方的相关信息供其进行选择。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交易采取协议成交的方式进行,并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相关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交易协议达成后,交易双方签订农业类知识产权流转交易合同。
第十四条 经有关交易机构达成协议的出让方与受让方通过交易机构互联网平台进行成交价款结算。
第十五条 经有关交易机构达成协议的出让方与受让方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交易服务费。为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通过株洲农村产权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实现流转交易,对作为出让方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免收交易服务费。
第十六条 经有关交易机构达成协议的由交易机构出具《交易鉴定证书》。
交易双方凭生效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原发证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知识产权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
第十八条 在农业类知识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交易: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交易的;
(二)存在权属争议的;
(三)处于质押状态,没有解除质押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九条 在交易过程中,发现有下列行为的,交易机构不予流转交易: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
(二)有损于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发生农业类知识产权交易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有关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农业类知识产权交易当事人认为有关产权交易机构在提供交易服务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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