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大数据】被收餐位费?缺斤少两?12315就在您身边
发布日期:2021-06-22作者:信息来源:
【案例回顾】
案例1:某餐饮店收取餐位费
5月10日,举报人来电反映,位于芦淞区某餐饮店收取餐位费,要求核实。
当日,芦淞区庆云所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被举报方从事餐饮服务,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从被举报方提供的菜单上显示餐位费8元/位,经询问该店店长,其收取餐位费8元一位的情况属实。执法人员立即跟被举报方表明收取餐位费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设立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的规定,鉴于被举报方认错态度诚恳,违法行为轻微,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对被举报方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举报方退还举报方违规收取的费用,并立即停止收取该费用。被举报方当场立即整改,且已整改到位。随后执法人员电话告知举报人该举报处理结果,举报人表示满意。
案例2:某铝材店无照经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5月6日,刘先生反映位于攸县某铝材店存在缺斤少两问题,要求核实。
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该铝材计量器具进行上门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计量器涉嫌不合格,同时当事人从事铝材经营活动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其行为涉嫌无照经营且侵害消费者权益。为进一步查清事实,遂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2020年5月开始,未经攸县市场监管局核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擅自在攸县某空门面房,开店从事铝材销售经营活动。 另查明,当事人从2021年2月开始,明知店内计量器具(台称)有问题仍用于铝材销售结算。经攸县食品药品和质量技术检验检测中心对其计量器具(台称)进行检定,结论为不合格。
对以上调查情况,攸县局于2021年5月21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无照经营处罚款8000元,对当事人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款2000元,合计罚没款10000元,上缴国库,目前当事人已主动履行了处罚决定,该案已办结。处罚后,攸县局积极引导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并主动邀请攸县食品药品和质量技术检验检测中心检免费为其店内的所有计量器具进行了检定,确保计量器具合格。
近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科发布2021年5月份我市12315投诉举报统计分析报告,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数据】
本月全市12315投诉举报机构共接收信息4453件,本月信息接收量较上月下降3.3%。其中,咨询2192件,投诉1189件,举报1072件,分别占总量的49.23%、26.70%和24.07%。投诉举报办结1583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89.1万元。信息接收渠道情况详见图表一:

本月,投诉1189件,其中商品类投诉717件,服务类投诉472件,分别占投诉量的60.30%和39.70%;举报1072件,其中商品类举报1003件,服务类举报69件,分别占举报量93.56%和6.44%。投诉举报量排名前六位的类型详见图表二和图表三:

图表二:商品、服务类投诉受理量前三名情况

图表三:举报受理量前六名情况
责任编辑: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