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撤销注册登记听证告知书(株市监撤听告字〔2020﹞2号)
发布日期:2020-08-17作者:信息来源:
湖南贵清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处理的你公司冒用他人身份取得注册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本局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你公司2015年4月2日办理的注册登记,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公司于2015年4月2日由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公司股东由陈中德、田子清、范海英组成,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田子清。
2020年6月1日,举报人黄世耀反映其身份被冒用,于2015年4月2日在公司登记机关被登记为你公司监事。接到举报后,我局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并展开调查。通过对你公司进行实地核查,发现你公司没有在登记的住所办公经营,法定代表人和工商联络员均无法取得联系。2020年6月3日,我局将冒名登记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挂网公示(45天)。公示期内,我局没有接到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人黄世耀提供的举报请求书、介绍信及身份证复印件。
2、本局信息中心提供的你公司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
3、我局调查人员出具的《实地核查表》及现场照片打印件,证明你公司在注册登记的住所无法查找,法定代表人和工商联络员均无法取得联系。
4、冒名登记情况挂网公示期间,我局没有接到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我局认为:你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在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时,在黄世耀不知情且未提供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冒用黄世耀身份,伪造黄世耀签名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的《湖南贵清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决议》和《湖南贵清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职工大会纪要》,将黄世耀登记为你公司监事。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属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决定:撤销你公司2015年4月2日的注册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注册登记决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联系人:雷勃 王浩明 联系电话:28817343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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