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元分局关于撤销株洲磊金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9-04-24作者:信息来源:
株天工商撤字〔2019〕01号
当事人:株洲磊金贸易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磊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6年5月24日在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元区分局办理并取得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股东均为钟磊。2018年4月19日,钟磊本人举报“株洲磊金贸易有限公司”系冒用其居民身份证登记注册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4月20日到当事人设立登记的住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珠江路学林雅苑5栋502室进行实地核查,发现该住所的栋号为虚假信息,未发现当事人在该住所经营,也未发现当事人的招牌。2019年1月22日,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大司鉴中心【2018】文鉴字第497号),其司法鉴定意见为当事人提交的设立登记材料中《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上“法定代表人签字”处“钟磊”的签名非钟磊本人书写,证明当事人在设立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设立登记申请材料复制件一套(共13页)。证明当事人设立登记时提交的资料。
证据二:实地核查表一份。证明当事人设立登记的地址为虚假信息,也无法找到当事人的下落。
证据三:钟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四: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大司鉴中心【2018】文鉴字第497号)一份,证明当事人提交的设立登记材料中《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上“法定代表人签字”处“钟磊”的签名非钟磊本人书写。
证据五:钟磊的相关举报材料。证明当事人设立登记非钟磊或钟磊授权办理。
我局于2019年2月14日对当事人下达了株天工商撤听字〔2019〕1号《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听证告知书》,并于2019年2月14日在株洲市工商局门户网(http://gongsj.zhuzhou.gov.cn/)现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http://scjgj.zhuzhou.gov.cn/)进行公告送达,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当事人株洲磊金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起60日内,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元分局
2019年4月23日
责任编辑: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