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 “五年过渡期”即将到期,请及时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发布日期:2024-08-09作者:信息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于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施行后5年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也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如今,“五年过渡期”即将到期,各位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者,您的企业是否已依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并办理变更登记呢?

   







一、如何判断是否为“五年过渡期”外商投资企业


一看成立时间,2020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

二看公司章程,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的;

三看企业类型,公司类型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台港澳与境内合资等有“合资”“合作”字样的。
     


二、为什么要及时办理变更(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未依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办理变更登记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其申请的其他登记事项,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



三、“五年过渡期”企业涉及变更的事项


1.组织形式变更登记:2020年1月1日以前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无须办理企业组织形式变更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五年内申请改制为合伙制企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依法提交有关材料。隶属企业变更组织形式后,分支机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2.组织机构变更(备案)登记:2020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五年内调整最高权力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产生方式、议事表决机制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不符事项的,应当修订公司章程,并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或者董事备案等手续。



四、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见附件);

2.董事会决议;

3.依法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4.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如有其他登记事项变更,还需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具体办事资料以实际业务办理所需材料为准。



五、如何提交申请


申请人到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六、咨询电话及地址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株洲市市民中心二楼商事登记窗口;


咨询电话:0731-28680820  

0731-28680828


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株洲市天元区高科总部壹号(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一楼);


咨询电话:0731-2866571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责任编辑: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员